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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音 修改
今读
chi3
大徐本反切
昌石切
小徐反切
昌夕反
段玉裁所分十七部
古音第5部
黄侃古音
透纽铎部
王力古音
穿纽铎部
字形
  • 藤花榭本正篆
  • 段注正篆
说解
《说文解字(附检字)》- 查看  修改

说文解字系传- 查看  修改

段玉裁《说文解字注》- 查看 修改

十寸也。(寸、十分也。禾部曰。十髮為程。一程為分。十分為寸。又曰。律數十二。十二禾秒而當一分。十分而寸。漢志曰。九十分黃鐘之長。一為一分。十分為寸。十寸為尺。十尺為丈。十丈為引。而五度審矣。)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。(寸部下亦曰。人手卻一寸動𧖴謂之寸口。鄭注周禮曰。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。疏云。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閒。寸口者、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。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、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。卻者、𢇛也。𢇛者、拓也。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、是曰寸口。凡寸之度取象於此。)十寸為尺。(十其長是為尺。)尺、(逗。)所㠯指尺規榘事也。(指尺當作指𢇛。聲之誤也。指𢇛猶標目也。用規榘之事。非尺不足以為程度。尺居中。下可晐寸分。上可包丈引也。漢志曰。寸者、忖也。尺者、蒦也。尺𢇛蒦三字同韵。)从尸。(主也。)从乙。(會意。昌石切。古音在五部。古書亦借赤為之。毛晃曰。宋時案牘如此。)乙、(逗。)所識也。(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。輒乙其處。題識之意也。以榘尺記識所度、故從乙。)周制。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。皆㠯人之體為法。(寸法人寸口。尺起於寸。咫法中婦人手。尋八尺也。法人㒳臂之長。常倍尋。或曰。常當作丈。周制、八寸為尺。十尺為丈。人長八尺、故曰丈夫。人部曰。仞、伸臂一尋也。是仞尋無二。而此尋仞並舉。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。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。非許原文。說詳人部。)凡尺之屬皆从尺。
章太炎说文解字授课笔记- 修改

【朱一】指斥當作尺。卻屋。

【錢一】《漢書》中「指斥乘輿」之斥,當作尺[一]。斥即拆房子之拆,卻屋(?)。

[一]《後漢書•孔融傳》:「擬斥乘輿」。注:「斥,指也。」與章引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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